(一)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法律、法規和方針、政策。
(二)負責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、計劃;擬訂和指導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、重要目標防護方案及各種保障方案;協助有關部門擬訂防災救災應急救援方案。
(三)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。
(四)負責人民防空組織指揮、通信、警報、信息化建設。
(五)負責擬訂利用人民防空戰備資源參與搶險救災應急預案、計劃和各種保障方案,為應急救援提供支持。
(六)指導制定城市人口、戰備物資疏散和掩蔽計劃,指導疏散基地、疏散地域建設。
(七)參與組織制定公共安全、防空防災宣傳教育規劃。
(八)參與公共安全、民事防護、防災救災應急救援相關的職責。
(九)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監督管理職責。
(十)負責全縣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的職責。
(十一)負責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管理;依法征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經費和社會負擔經費。
(十二)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斗爭。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衛作戰,組織防空防災專業隊消除空襲后果,參與組織恢復生產、生活秩序。
(十三)負責機關的電子政務工作。
(十四)承辦縣政府和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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